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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小区人脸识别(按照规定小区物业不能强制业主人脸识别,一旦我们的隐私被泄露有何危害...)

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2023-04-24 17:00:02 编辑:fangri 标签: 手机版

方日排行为您整理了国家禁止小区人脸识别,还有按照规定小区物业不能强制业主人脸识别,一旦我们的隐私被泄露有何危害...和明确!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下面一起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小区不得强制使用人脸识别吧。

国家禁止小区人脸识别

明确!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人脸信息进行数据分析、物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 …… 解决这些纠纷有了新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8 日公布,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 " 刷脸 " 进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 " 无感式 " 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

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陪闹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2. 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 " 刷脸 " 代替 " 刷卡 ",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将人脸识别作为住户身份验证方式,是一种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意见认为,在录入人脸信息时,小区物业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损害。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强制 " 刷脸 " 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 " 告知同意 " 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

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为此,《规定》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如没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渣乱纳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3. 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新司法解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按照告知同意原则,根据第 2 条第 3 项的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关于具体年龄,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将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认定。最高法表示,从责任认定角度看,新规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明确将 " 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 " 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 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长期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 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 " 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处理人脸信息的新规则。

最高法表示,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影响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规定》第 2 条第 3 项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最高法介绍,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只要处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原则上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个人的同意必须是基于其自愿而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特别是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带有任何强迫因素。如果信息处理者采取 " 与其他授权捆绑 "、" 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 " 等模式,会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信息作出自愿同意,或者被迫同意处理其本不欲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脸信息。

为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不当采集,《规定》第 4 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 " 与其他授权捆绑 "、" 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 " 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明确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刚刚我们了解了很多对禁止使用人脸识别和限制使用人脸识别的规定,那么是不是人脸识别一律不能用呢?什么情形下,信息处理者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新规也进行了列举。新规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规定》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规定》第 16 条明确了本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即:对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来源:新华社、央视新闻

按照规定小区物业不能强制业主人脸识别,一旦我们的隐私被泄露有何危害...

如果我们的个人隐私被泄露了,我们的资金安全就没办法保证了。

与此同时,因为一个人的个人隐私会直接牵扯出这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会导致一定的公共安全隐患。不管是对于个人来说,对于公共服务来讲,我觉得我们都需要妥善处理好每个人的个人信息,最好不要因为大数据的问题而影响到我们的正常生活。

一、小区物业不能强制业主进行人脸识别操作。

很多小区在进门禁的时候需要人脸识别,人脸识别的信息基本上都是业主的信息。也正因如此,很多业主担忧自己的人脸识别信息会被泄露出去,会进一步导致自己的信息出现安全性的风险。为了进一步保护每个人的个人隐私,中国消费者协会已经明确禁止小区物业强制要求业主进行人脸识别。

二、隐私被泄露很有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安全风险。

正如我在上面所讲的那样,一个人的个人隐私会反映出这个人的各种信息。现在是大数据时代,让我们的个体的数据并没有那么重要,我们的数据只不过是回银旁野落到大数据当中。但对于我们个体来说,如果我们的隐私泄露出去了,我们的生活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我们的财产安全都会存在风险。

三、用户的个人信息极其重要。

对于很多企业来讲,企启毁业会收集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这样的方式来掌握自己的运营情况。对于小区的物业来说,我也锋喊也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管理所有业主的信息。这个想法没有什么错,如果这些信息不能得到妥善保管,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就会存在隐患。我觉得经营者不能只图自己的利益,经营者同样需要照顾到消费者本身的信息安全,这样才能让大数据真正方便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

小区物业不能强制业主人脸识别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相关部门针对人脸识别做出了规定,中消协表示, 小区 物业不能强制要求业主人脸识别进出小区,主要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下面具体来了解一下。

近日,有关部门发布了一则消费提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实施,经营者要依法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公示告知义务,规范个人信息处理程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中消协表示,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制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和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禅团咐。除了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如手机App等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

其中就有提及到小区物业不能强制业主或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一些小区物业、经营场所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对此,中消协表示,小区物业、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应当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验证方式供业主或者消费者自主选择。

小区物业人脸识别是否违法

人脸识别作为用户的生物信息在多方面被使用,属于个人的重要信息。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很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在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时,物业应取得业主同意。而对于保留的人脸信息,目前并无相关规定。物业可保留业主个人的信息,但这要经过业主同意。

在小区安装人脸识或简别门禁系统时,如业主同意录入采集人脸信息,物业则可保留业主信息。如业主不愿使用,物业需通过密码、门禁钥匙等途径,让业主自由出入小区。“如果物业强制业主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贺纯,那就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小区不得强制使用人脸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28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1条对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规定》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另外,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者虽然升键没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第2条至第9条主要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颂厅行为的性质和责任。其中,第2条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行为的认定,针对今年“3·15晚会”所曝光的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几类典型行为,该条均予以列举,明确将之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第2条和第4条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第5条对民法典第1036条进行细化,明确了处理人脸信息的免责事由;第6条至第9条分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多个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的承担、财产损失的范围界定以及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等。

《规定》第10条至第12条,主要从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角度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予以回应。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第10条明确,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信息处理者通过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的,第11条规定,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热点聚焦】

1.举证责任上有无侧重?

课以信息处理者更多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规定》既注重权益保护,又注重价值平衡。

在权益保护方面,《规定》明确:一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定》第6条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不对等、专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在举野笑隐证责任分配上课以信息处理者更多的举证责任。二是合理界定财产损失范围。第8条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三是积极倡导民事公益诉讼。

在价值平衡方面,一是注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的同时,第5条明确规定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再如,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等。二是注重惩戒侵权行为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规定》第16条明确了本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即:对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2.小区只能“刷脸”进?

物业应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

“调研中发现,群众关心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集中在强制‘刷脸’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说,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

为此,《规定》第10条第1款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另外,为更好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将人脸信息泄露或者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隐私,第10条第2款又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

强迫或变相强迫同意无效

当前,一些APP通过捆绑授权等不合理方式强制索取个人信息的现象较为突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说,一段时间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APP)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

《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在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精神、借鉴域外做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

一是单独同意规则。《规定》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二是强迫同意无效规则。《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4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线上应用,对于需要告知同意的线下场景也同样适用。

链接

八种情形处理人脸信息

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权

《规定》第2条明确:“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小区进出采用人脸识别是否违法

违法,物业无权强制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侵犯了他人的个人隐私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局蚂千零三十二条自氏腊乎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歼悉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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