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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雨污分流覆盖膜(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有哪些填埋作业要求)

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2023-04-10 07:09:02 编辑:fangri 标签:

方日排行为您整理了垃圾雨污分流覆盖膜,还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有哪些填埋作业要求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覆土的目的是什么,下面一起来看问问我们生活在垃圾处理厂国家有什么规定,让周围人无法生活应该有什么...吧。

垃圾雨污分流覆盖膜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覆土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是中期覆盖,主要是减少臭气的排放,蚊蝇的滋生和做雨污分流的作用,如果是终场覆盖,就是为了绿化植草。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火炬法收集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简易虚裂填埋场是中国这几十年来一差枝闭直使用的填埋场,其主要特征是基本没有任何环保措施,也搭燃谈不上遵守什么环保标准,中国相当数量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属于这一类型,可称之为露天填埋场,对环境的污染也较大。

受控填埋场在我国填埋场所占比重也较大,而且基本上集中于大中小城市。其主要特征是配备部分环保设施,但不齐全,或者是环保设备齐全,但是不能完全达到环保标准。主要问题集中在场底防渗,渗滤液处理和每天覆土达不到环保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更规范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有哪些填埋作业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填埋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垃圾填埋作业规范化管理,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
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制定本规定。
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
第二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须在进入垃圾场的道路口显著位置设立醒目标志、标识。在专用道
路和垃圾填埋区设置指示牌、车辆限速牌等告示牌。
第三条
垃圾填埋场专用道路须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设施完整,通行良好。
(一)
对填埋区每个作业倾卸点铺设的延伸性简易道路,
每日作业后须进行清理,
确保下一
阶段填埋作业的正常进行。简易道路的路基须经碾压,以提高密实度,保证车辆通过。
(二)专用道路要做好日常性清扫保洁。保持道路清洁,并开展道路两旁绿化。
第四条
垃圾场区内应设置必须的管理用房,配备必须的挖掘、推平、压实、覆盖设备和消
毒、消防、灭蚊蝇、灭鼠及特殊防护设施。
第五条
垃圾填埋场管理(经营)单位须制定垃圾场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加强对垃圾场的
日常性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接收处理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
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第八条
填埋场应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非本岗位人员不得违规操作。
第九条
填埋场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

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场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填埋区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
发火灾和爆炸。
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
应主动导出并采用火炬法收集燃烧处理。
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樱团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填埋宽绝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
5%
。内设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
禁超过
1.25%

第十三条
填埋场严禁人员入场进行拾荒。垃圾填埋场管理(经营)单位可根据《城市生活
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
CJ/T3039
的规定,按有机垃圾、无机垃圾和废品可利用物(其
中废品又分成纸类、金属、玻璃、胶革、其他)等基本分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测定和
废物再利用。
第十四条
填埋区地表水应及时通过排水系统排走,
不得滞留填埋区。
排水沟应保持
3%~5%
的坡度,大小依据汇水面积和降雨量确定。
第十五条
大雨和暴雨期间,
填埋场应有专人负责专门防洪值班,
巡查排水系统的排水情况,
发现设施损坏或堵塞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填埋区防渗系统具备渗滤液收集设施,包括导流层、盲沟、集液池、泵房等。渗
滤液应当及时进行回灌处理,严禁造成渗滤池漫溢。脊巧橘渗滤液收集池边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防止淹亡等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填埋区及其他蚊蝇密集区应定期进行消杀,每月对全场的蚊蝇、鼠类等情况进行
检查,并对危险程度和消杀效率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第十八条
消杀人员进行药物配备和喷洒作业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药物喷洒
作业规程作业。
填埋作业管理
第十九条
填埋场作业人员须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填埋气体安全
知识。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填埋区应根据地形制定分区单元填埋作业计划,
并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填埋作业要保证全天候运行。必要时应设置雨季卸车平台,并准备充足的垫层
材料。
第二十二条
填埋面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填埋单元作业工序为卸车、分层摊铺、压实,
达到规定高度后进行覆盖、
再压实。
每层垃圾摊铺厚度应根据填埋作业设备的压实性能、

实次数及垃圾的可压性确定,
厚度不宜超过
60
厘米,
且从作业单元的边坡底部到顶部摊铺;
垃圾压实密度大于
600
公斤
/
立方米。
第二十三条
每一单元的垃圾高度宜为
2

4
米。
单元作业宽度按填埋作业设备的宽度及高峰
期同时作业的车辆数确定,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6
米。单元的坡度不宜大于
1:3

第二十四条
每一单元作业完成后,应进行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宜为
20

25
厘米。每一作
业区完成阶段性高度,
暂时不在其上继续进行填埋时,
应进行中间覆盖,
覆盖土层厚度宜大

30
厘米。
第二十五条
每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覆盖,以有效控制臭气扩散和蚊蝇孳生。覆盖材料可用
软土、
碎石或经选择的建筑渣土。覆盖层平整压实,以起到阻隔臭气、
防止大量雨水渗入的
目的。
第二十六条
填埋区边坡
HDPE
膜保护层、尚未填埋垃圾的区域,其防渗和排水设施易受损
坏,须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垃圾场管理(经营)单位,须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分班组、分工种分别填报
日报、旬报、月报,内容包括生产作业量、设备投放量、垃圾处置措施、污水运行状况、水
质监测等,并由专业统计人员统一收集。
第二十八条
垃圾场管理(经营)单位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采用经济手段对每班组(工
种)的作业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作业质量。
填埋场环境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填埋场应建立二级以上的监测网络和完备的环境监测体系,设立监测人员,进
行常规监测,
及时归纳处理数据,
对环境质量进行预测分析。
同时也可委托地方县级以上环
保监测部门进行日常监测,
年度进行较全面的取样监测。
垃圾场须每年进行环境质量检测评
价,有完整的年度垃圾处理卫生监测评价资料,并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
第三十条
建立每年度水质、大气的控制达标目标。蝇密度测定方法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生
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7882

2002
执行。蝇密度要求填埋区小于
10

/
(笼

日)
,填埋场内工作和生活用室无蝇。
第三十一条
禁止有毒有害垃圾进入填埋场,特种垃圾进场必须办理申报手续,并提出处置
意见,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垃圾场管理(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紧急事故和疫区生活垃圾填埋工作紧急应急
预案和应急措施。并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垃圾填埋作业预案。
填埋场封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垃圾场填埋作业完毕后,要进行封场管理。根据设计要求,严格按标准予以覆
土(通常覆盖
0.3

0.6
米)
,表层再覆以营养土,并植入简易绿被,恢复生态平衡,有效改
变景观,确保安全。
第三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顶面坡度不应于小
5%
。边坡大于
10%
时宜采用多级台阶进行封
场。
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
渗沥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
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第三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
确需关闭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指南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治污减排,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已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国际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方向,在其指导下,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同处理能力不足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保障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南。
1. 总则
1.1 基本要求
1.1.1 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1.1.2 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分类回收的垃圾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资源化处理。通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1.1.3 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转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点环节,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1.4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1.2 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
1.2.1 应通过加大宣传,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积极性,扩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范围和城市数量,大力推广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1.2.2 将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畴,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生活垃圾资源再生模式,有效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再生和源头减量。
1.2.3 鼓励商品生产厂家按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设计、制造产品包装物,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限制过度包装,合理构建产品包装物回收体系,减少一次性消费产生的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1.2.4 鼓励净菜上市、家庭厨余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餐厨生活垃圾单独收雀册漏集处理,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1.2.5 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顷烂,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
1.2.6 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模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该遵循有利资源再生、有利防止二次污染和有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实施的原则。
1.3 生活垃圾收集与运输
1.3.1 加快建设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姿差后续处理相配套的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的数字化管理工作。
1.3.2 应实现密闭化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防止生活垃圾暴露和散落,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淘汰敞开式收集方式。
1.3.3 应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机械化收运水平,鼓励采用压缩式方式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
1.3.4 应加强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重点是区域性大中型转运站建设。
1.3.5 拓展生活垃圾收运服务范围,加强县城和村镇生活垃圾的收集。
1.4 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
1.4.1 应结合当地的人口聚集程度、土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等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并应满足选址合理、规模适度、技术可行、设备可靠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1.4.2 应在保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采用对多种处理技术集成进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实现各种处理技术优势互补。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是节约土地资源、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控制、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1.4.3 应依法对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和处置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
1.4.4 应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运行单位应编制生产作业规程及运行管理手册并严格执行,按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4.5 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技术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运行过程监管和污染排放监管相结合。
2.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适用性
2.1 卫生填埋
2.1.1 卫生填理技术成熟,作业相对简单,对处理对象的要求较低,在不考虑土地成本和后期维护的前提下,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相对较低。
2.1.2 卫生填埋占用土地较多,臭气不容易控制,渗滤液处理难度较高,生活垃圾稳定化周期较长,生活垃圾处理可持续性较差,环境风险影响时间长。卫生填埋场填满封场后需进行长期维护,以及重新选址和占用新的土地。
2.1.3 对于拥有相应土地资源且具有较好的污染控制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2.1.4 采用卫生填埋技术,应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资源化处理、焚烧减量等多种手段,逐步减少进入卫生填埋场的生活垃圾量,特别是有机物数量。
2.2 焚烧处理
2.2.1 焚烧处理设施占地较省,稳定化迅速,减量效果明显,生活垃圾臭味控制相对容易,焚烧余热可以利用。
2.2.2 焚烧处理技术较复杂,对运行操作人员素质和运行监管水平要求较高,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较高。
2.2.3 对于土地资源紧张、生活垃圾热值满足要求的地区,可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2.2.4 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处理焚烧烟气,并妥善处置焚烧炉渣和飞灰。
2.3 其他技术
2.3.1 其他技术主要包括生物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技术。
2.3.2 生物处理适用于处理可降解有机垃圾,如分类收集的家庭厨余垃圾、单独收集的餐厨垃圾、单独收集的园林垃圾等。对于进行分类回收可降解有机垃圾的地区,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2.3.3 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严格控制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并妥善处置生物处理产生的污水和残渣。
2.3.4 经过分类的生活垃圾,可作为替代燃料进入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理。
2.3.5 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并按照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3.1 卫生填埋场
3.1.1 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1.2 卫生填埋场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3.1.3 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3.1.4 卫生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时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鼓励采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主防渗材料。
3.1.5 填埋区防渗层应铺设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卫生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调节池和污水处理装置,渗滤液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到环境中。调节池宜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污染大气。
3.1.6 垃圾渗滤液处理宜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和后处理”的组合工艺。在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充分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论证后也可采用其他工艺。
3.1.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3.1.8 卫生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卫生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导出进行集中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卫生填埋场应完善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3.1.9 应确保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质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和质量保证的施工材料,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防渗系统的破损和失效。填埋场施工结束后,应在验收时对防渗系统进行完整检测,以发现破损并及时进行修补。
3.2 焚烧厂
3.2.1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2.2 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等相关标准以及各地地方标准的要求。
3.2.3 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日,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小时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3.2.4 生活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生活垃圾焚烧量确定。生活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滤液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池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负荷、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3.2.5 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3.2.6 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去除焚烧烟气中的粉尘污染物。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应选用干法、半干法、湿法或其组合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应优先考虑通过生活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并宜设置脱氮氧化物系统或预留该系统安装位置。
3.2.7 生活垃圾焚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恶英的排放,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设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剂喷入装置,去除烟气中的二恶英和重金属。
3.2.8 规模为300吨/日及以上的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小于60米,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3.2.9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经济实用。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修的要求。
4.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要求
4.1 卫生填埋场
4.1.1 填埋生活垃圾前应制订填埋作业计划和年、月、周填埋作业方案,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作业,控制填埋作业面积,实施雨污分流。合理控制生活垃圾摊铺厚度,准确记录作业机具工作时间或发动机工作小时数,填埋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覆盖,覆盖层应压实平整。运行、监测等各项记录应及时归档。
4.1.2 加强对进场生活垃圾的检查,对进场生活垃圾应登记其来源、性质、重量、车号、运输单位等情况,防止不符合规定的废物进场。
4.1.3 卫生填埋场运行应有灭蝇、灭鼠、防尘和除臭措施,并在卫生填埋场周围合理设置防飞散网。
4.1.4 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应及时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渗滤液处理设施应配备在线监测控制设备。
4.1.5 应保证填埋气体收集井内管道连接顺畅,填埋作业过程应注意保护气体收集系统。填埋气体及时导排、收集和处理,运行记录完整;填埋气体集中收集系统应配备在线监测控制设备。
4.1.6 填埋终止后,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要继续导排和处理垃圾渗滤液和填理气体。
4.1.7 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应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进行定期监测。对排水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污染扩散井和污染监视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2周一次,对本底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每天进行一次卫生填埋场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监测;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场界恶臭污染物监测。
4.1.8 卫生填理场稳定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确定是否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
4.1.9 卫生填埋场运行和监管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4.2 焚烧厂
4.2.1 卸料区严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4.2.2 应监控生活垃圾贮坑中的生活垃圾贮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导排生活垃圾贮坑中的渗滤液。渗滤液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可回喷进焚烧炉焚烧。
4.2.3 应实现焚烧炉运行状况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包括焚烧炉燃烧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牌,自动显示焚烧炉运行工况的主要参数和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当生活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炉膛温度无法保持在850℃以上时,应使用助燃器助燃。相关部门要组织对焚烧厂二恶英排放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工作。
4.2.4 生活垃圾焚烧炉应定时吹灰、清灰、除焦;余热锅炉应进行连续排污与定时排污。
4.2.5 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应按照规定进行分别妥善处理或处置。经常巡视、检查炉渣收运设备和飞灰收集与贮存设备,并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飞灰输送管道和容器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
4.2.6 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至少每周检测一次,并作相应记录。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密闭收集、运输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经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要求的焚烧飞灰,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4.2.7 烟气脱酸系统运行时应防止石灰堵管和喷嘴堵塞。袋式除尘器运行时应保持排灰正常,防止灰搭桥、挂壁、粘袋;停止运行前去除滤袋表面的飞灰。活性炭喷入系统运行时应严格控制活性炭品质及当量用量,并防止活性炭仓高温。
4.2.8 处理能力在600吨/日以上的焚烧厂应实现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项目,并与当地环卫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4.2.9 应对沼气易聚集场所如料仓、污水及渗滤液收集池、地下建筑物内、生产控制室等处进行沼气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空气中沼气浓度大于1.25%时应进行强制通风。
4.2.10 各工艺环节采取臭气控制措施,厂区无明显臭味;按要求使用除臭系统,并按要求及时维护。
4.2.11 应对焚烧厂主要辅助材料(如辅助燃料、石灰、活性炭等)消耗量进行准确计量。
4.2.12 应定期检查烟囱和烟囱管,防止腐蚀和泄漏。
4.2.13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和监管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CJJ 12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问问我们生活在垃圾处理厂国家有什么规定,让周围人无法生活应该有什么...

我国将垃圾分成多种,由城镇垃圾,农业垃圾,固废垃圾,等等,各种垃圾都需要按照不同的各自标准修建垃圾处理厂,如果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涉及到四个环境标准
HJ 564-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8172-1987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
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有兴趣的话,可以仔细研究一下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配改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4-02 发布 2008-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1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培氏判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选址要求..........................................................................................................................................................3
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4
6 填埋废物核祥的入场要求......................................................................................................................................6
7 运行要求..........................................................................................................................................................8
8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9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
10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11
11 实施要求......................................................................................................................................................14
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
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
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生活垃圾
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 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
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3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
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
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
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9-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19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2
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486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0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
HJ/T 341-200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7-200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CJ/T 234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运行期
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的时期。
3.2 后期维护与管理期
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
达到稳定化的时期。
3
3.3 防渗衬层
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
渗漏的垫层。
3.4 天然基础层
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
3.5 天然粘土防渗衬层
由经过处理的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层。
3.6 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
渗衬层。
3.7 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
渗衬层。
3.8 环境敏感点
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以
及公共场所等地点。
3.9 场界
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
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3.10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3.11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4 选址要求
4.1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
划。
4.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
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
4.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
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
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4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
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
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
场安全的区域。
4.5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
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
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
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
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
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
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
5.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
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
统。
5.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5.3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并经当
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择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或
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和其他渗滤液流经或储留设施的防
渗衬层。填埋场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按照GB/T 50123 中13.3 节“变水头渗透试验”
的规定进行测定。
5.4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天然粘土防
渗衬层。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5
(1)压实后的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cm/s;
(2)粘土防渗衬层的厚度应不小于2m。
5.5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单层人工合
成材料防渗衬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
系数小于1.0×10-7cm/s 的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应采用满足CJ/T 234 中规定技术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
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小于1.0×10-5cm/s,或者天然基础层厚度小于2m,应采
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
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 的天然粘土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
他材料衬层;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之间应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5.5 条。
5.7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
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5.8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内防渗衬
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cm。
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
5.9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
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
的排放。
5.1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
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
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5.12 生活垃圾填埋场各个系统在设计时应保证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污水。
5.1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m 以上的距离。当生活
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
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
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1m 以下。
5.1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
6
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或达到9.2.2 的要求后直接排放。
5.15 设计填埋量大于250 万吨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
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
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5.16 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10m。
5.17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作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
5.18 在进行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施工之前,应通过现场施工实验确定压实方法、压实设备、
压实次数等因素,以确保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施工检验,检验
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
5.19 在进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施工前,应对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质量测
试;在需要进行焊接之前,应进行试验焊接。
5.20 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和渗滤液导排系统的铺设过程中与完成之后,应通过连续性
和完整性检测检验施工效果,以确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没有破损、漏洞等。
5.21 填埋场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铺设完成后,未填埋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5.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应对已建成的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渗
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和地下水导排系统等的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同时验收场
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全过程的技术和管理文件资
料。
5.23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必要的封闭和负压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的扩散。
5.24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具有恶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渗滤液收集、贮存设施。

垃圾填埋场的安全运行?

垃圾填埋场的安全运行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卫生填埋作为垃圾的最终处置手段一直占有重要地位,目前仍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然而,卫生填埋虽然采取了防渗、压实、覆盖和收集等环境保护工程措施,但其填埋高差大,产气量多等一些特性,还是对填埋场的安全运行构成潜在威胁。在国外,如土耳其、菲律宾等都出现过垃圾堆体大滑坡而引起沼气大爆炸,掩埋掉整个村庄的惨剧。在国内,2002年重庆凉风垭垃圾填埋场发生了垃圾堆体滑坡,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如何抓好填埋场的安全运行工作,以保证填埋场的正常运转,防止环境污染和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杭州市天子岭废弃物处理总场作为我国首座按建设部卫生填埋标准建造的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全国垃圾卫生填埋示范工程,在安全运行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天子岭废弃物处理总场总投资1.1亿元(含中佳发电厂投资3000万元),占地48公顷,填埋总容量为600万立方米。垃圾填埋严格按单元分层作业,其流程为推平→压实→覆土,日处理垃圾能力为1500~4000吨,使用年限为13年。全场由垃圾填埋库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地下水防污染系统、环境监测站、沼气发电厂、地磅计量系统和管理生活区组成。
1994年5月,天子岭废弃物处理总场与美国惠民集团合作,成立中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填埋气体发电厂。一期工程规模为2台970KW的机组,终期可达6台。1998年10月27日,电厂正式投产发电,该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环境与社会效益,它不仅可以防止填埋气体的二次污染,变废为宝,又可有效地消除填埋场产生的安全隐患,填补了国内空白。
近几年天子岭废弃物处理总场在填埋场植被恢复上也做了积极的尝试。如在填埋场封场区域种植竹子,成活率达95%以上,这样既可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又可以提高垃圾填埋堆体的稳定性,还可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根据设计库容量,第一垃圾填埋场已接近饱和。总投资达3.5亿元、设计使用年限为24年的杭州市第二垃圾填埋场将于近期开工建设。
在过去的10多年里,天子岭废弃物处理总场在各方岩郑面都取得了一些成绩,先后被国家建设部、国家科委评为“全国垃圾处理第一类推广项目”、“全国环境治理优秀工程”、联合国2000年“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称号、建设部首批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先进集体”十佳标兵等荣誉称号。
下面以此为例,谈谈垃圾填埋场安全运行的几个要点。
一、导入国际管理体系是安全运行的保证
杭州市天子岭废弃物处理总场从2002年开雹枣隐始导入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三个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和保持一套系统化、程序化,并具有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科学管理体系,对安全运行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为此,制定了填埋场的方针、目标及安全、环境管理方案。其中,涉及ISO9001的,主要有填埋场的设计和填埋作业工艺规范;涉及ISO14001的,主要是填埋场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措施;涉及OHSAS18001的,是填埋场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和管理手段。经过对3个管理体系的整合,制定了《垃圾填埋管理程序》、《甲烷气体(沼气)控制程序》、《油品、化学品和危险品管理程序》等30多个程序文件和《推土机工操作规范》、《库区沼气管连接作业指导书》、《重特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等40多个作业指导书及一系列的记录、表格,为垃圾填埋场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二、规范作业工艺是安全运行的关键
填埋场的作业工艺是填埋场的生命所在,因此,填埋场安全运行最关键的是要做到填埋作业的规范。
根据填埋场垃圾成分及场地压实机配置、压实次数的不同,填埋单元层厚度控制在2~5米,最厚不得超过6米;每一大层的厚度可根据总高度定为10~20米;对填埋垃圾进行压实,压实密度应大于600千克/立方米,最好达源厅到800千克/立方米以上,以降低垃圾空隙率,减少空隙中的水分和空气,减少沉降。
坡面作业要尽量一次完成,避免因修补而造成局部塌方;垃圾层面可以有因沉降而造成的波浪形,使层与层之间有相互牵扯作用;要及时做好填埋覆盖,减少进入垃圾层的降雨量,避免垃圾层因雨水过多而失稳。
三、设置导气排渗系统是安全运行的基础
垃圾体中的水和气对堆体稳定的影响是显著的。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导气排渗系统,以排出堆体中的水和气。一般可采用盲沟、石笼、排洪井和排气井等设施,对堆体内部进行导排。利用截洪沟实施雨污分流,防止雨水进入堆体。在每一平台上修筑排水沟,防止雨水对边坡的冲刷。
一般填埋场由于填埋气体商业利用价值不大,可利用导气系统进行疏导、收集并向高空进行排放,或用自动点火器点燃去除,还可用于绿化大棚的供暖等。较大型填埋场可考虑利用沼气发电。例如,国内第一座利用填埋气体发电的杭州市天子岭中佳发电厂拥有2台970千瓦的机组,年削减填埋气体近1000万立方米,年产值800多万元,不仅大大减少了填埋场的安全隐患,减少了库区的异味,还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四、进行植被恢复是安全运行的有益补充
对终场区域及时覆盖0.8~1米厚的粘性土并进行植被恢复,除可防止雨水冲刷之外,还可在坡面上起到筘网作用,阻止滑动弧面的形成,使离散垃圾体增强整体性,提高垃圾堆体的稳定性。
五、加强监测和检查是安全运行的有力保障
加强对垃圾堆体稳定性的监测,用角位仪定点定期观察堆体的左右位移,用水准仪定点定期观察堆体的高程变化。在库区选择有代表性的10个点,每周进行检查与测量。这些都可以起到预警的作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垃圾处理及防治最新技术标准规定,甲烷浓度不得超过5%。该值是参考了美国环保署的指标,即认定空气中甲烷浓度5%为爆炸低限,当浓度达到5%~10%时就会发生爆炸。虽然填埋场在设气体导排设施的情况下,甲烷浓度一般在1%~2%之间,但不排除在特定的地点和特定的气候条件下,甲烷浓度会超过5%。因此加强对库区甲烷浓度的监测和对库区禁火工作的检查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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